第 2 章 肿瘤登记的方法和统计学指标
肿瘤登记是系统性、经常性收集有关肿瘤及肿瘤患者信息的统计制度。目的是了解我省城乡居民癌症发病、死亡情况和生存状态,掌握癌症的疾病负担与变化趋势,以及在不同地区和人群中的分布特征,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癌症防治策略、规划与计划,为癌症研究提供基本信息,为评价控制措施效果提供支撑数据。
2.1 建立肿瘤登记处
肿瘤登记处是搜集、贮存、整理及报告肿瘤发病、死亡和生存信息的部门。 肿瘤登记地区应具备完善的县、乡、村三级死因登记系统,同时能够获取准确的人口学资料。肿瘤登记地区覆盖辖区内全部户籍人口。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颁布实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设立肿瘤登记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经费及设备,同时制订肿瘤登记报告实施细则。
2.2 登记资料收集方法
河南省肿瘤登记地区资料收集采用被动和主动收集相结合的方法。由各医疗机构定期报送肿瘤发病登记卡片到肿瘤登记处,或由登记处工作人员主动到各医疗单位查阅肿瘤新发病例的诊疗病史,摘录肿瘤发病信息。同时,登记处定期通过医疗保险机构(新农合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和居民死因报告系统获取相关因肿瘤疾病报销或死亡医学证书中提及肿瘤发病信息的个案记录以补充新发病例登记,保证肿瘤登记的完整性。
2.3 登记资料收集内容
肿瘤登记主要收集的信息是登记覆盖地区范围内全部恶性肿瘤(ICD-10:C00-C96)、原位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以及中枢神经系统动态未定或者未知的肿瘤(ICD-10:D32-D33.9,D42.0-D43.9)的发病、死亡和生存信息,以及登记处覆盖人群的人口资料。
2.4 登记数据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贯穿肿瘤登记工作的全过程。肿瘤登记地区应在各个环节制定工作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质量控制从登记资料的可比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四个方面进行系统评估。
2.4.1 登记资料的质量控制
2.4.1.1 可比性
数据结果真实可比的基本先决条件是采用通用的标准或定义。通常而言,可比性是指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人群发病率的差异不是因登记数据质量、采用的编码标准及运用规则不同所产生。可比性涉及以下几个指标:对“发病”的定义、对原发、复发和转移的诊断标准、分类与编码、死亡证明等。
2.4.1.2 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在登记地区资料库中目标人群内所有新发病例被记录的完整程度。常用的评价指标有死亡/发病比(M:I)、只有死亡证明比例(DCO%)、组织学诊断确认比例(MV%)、病例的来源数与报告单数、不同时间发病率的稳定性、不同人群发病率的比较、年龄别发病率曲线、儿童癌症发病率评价等。
2.4.2 登记资料的审核流程
河南省肿瘤登记中心收到各登记地区上报资料后,首先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在确认资料完整后,使用IARC/IACR工具软件中的Check程序逐一检查所有记录的变量是否完整和有效,同时对不同变量之间是否合乎逻辑的一致性进行检查。然后使用数据分析软件及数据库软件生成统一表格,对登记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做出评估。各登记地区根据评估结果,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补充与修改,将修改后的资料再次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河南省肿瘤登记中心将全省各登记地区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撰写年度报告(见图:2.2)。
2.4.3 统计分类
2.4.3.1 肿瘤分类
参照ICD-10统计分类的肿瘤学类目内容,将包括男、女性肿瘤细分类为59部位,及25个大类,其中脑和神经系统包括良性及良恶性未定肿瘤(表2.1、表2.2)。
部位 | 编码范围 (ICD-10) | 部位 | 编码范围 (ICD-10) |
---|---|---|---|
唇 | C00 | 间皮瘤 | C45 |
舌 | C01-C02 | 卡波西肉瘤 | C46 |
口 | C03-C06 | 周围神经、其他结缔组织、软组织 | C47;C49 |
唾液腺 | C07-C08 | 乳房 | C50 |
扁桃体 | C09 | 外阴 | C51 |
其他的口咽 | C10 | 阴道 | C52 |
鼻咽 | C11 | 子宫颈 | C53 |
喉咽 | C12-C13 | 子宫体 | C54 |
咽,部位不明 | C14 | 子宫,部位不明 | C55 |
食管 | C15 | 卵巢 | C56 |
胃 | C16 | 其他的女性生殖器 | C57 |
小肠 | C17 | 胎盘 | C58 |
结肠 | C18 | 阴茎 | C60 |
直肠 | C19-C20 | 前列腺 | C61 |
肛门 | C21 | 睾丸 | C62 |
肝脏 | C22 | 其他的男性生殖器 | C63 |
胆囊及其他 | C23-C24 | 肾 | C64 |
胰腺 | C25 | 肾盂 | C65 |
鼻、鼻窦及其他 | C30-C31 | 输尿管 | C66 |
喉 | C32 | 膀胱 | C67 |
气管、支气管、肺 | C33-C34 | 其他的泌尿器官 | C68 |
其他的胸腔器官 | C37-C38 | 眼 | C69 |
骨 | C40-C41 | 脑、神经系统 | C70-C72 |
皮肤的黑色素瘤 | C43 | 甲状腺 | C73 |
其他的皮肤 | C44 | 肾上腺 | C74 |
其他的内分泌腺 | C75 | 髓样白血病 | C92-C94 |
霍奇金病 | C81 | 白血病,未特指 | C95 |
非霍奇金淋巴瘤 | C82-C85; C96 | 其他的或未指明部位的 | O&U |
免疫增生性疾病 | C88 | 骨髓增殖性疾病 | MPD |
多发性骨髓瘤 | C90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MDS |
淋巴样白血病 | C91 | ||
合计 | ALL | 所有部位除外C44 | ALLbutC44 |
部位 | 编码范围(ICD10) |
---|---|
口腔和咽 (除外鼻咽癌和喉) | C00-10,C12-14(除外C10.1) |
鼻咽癌 | C11 |
食管 | C15 |
胃 | C16 |
结直肠肛门 | C18-21 |
肝脏 | C22 |
胆囊及其他 | C23-C24 |
胰腺 | C25 |
喉 | C32,C10.1 |
气管、支气管、肺 | C33-C34 |
骨 | C40-C41 |
乳房 | C50 |
子宫颈 | C53 |
子宫体及子宫部位不明 | C54-55 |
卵巢 | C56 |
前列腺 | C61 |
睾丸 | C62 |
肾及泌尿系统不明 | C64-66,68 |
膀胱 | C67 |
脑,神经系统 | C70-C72 |
甲状腺 | C73 |
淋巴瘤 | C81-85,88,90,96 |
白血病 | C91-C95 |
其它 | Other(除外以上) |
所有部位合计 | ALL |
2.4.4 常用统计指标
2.4.4.1 年平均人口数
年平均人口数是计算发病(死亡)率指标的分母,常用年初和年末人口数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年平均人口数的近似值。
\[ 年平均人口数=\frac{年初(上年末)人口数+年末人口数}{2} \quad \]
2.4.4.2 性别、年龄别人口数
性别年龄别人口数是指按男、女性别和不同年龄分组的人口数。性别年龄的分组,除0岁组、1-4岁组及85岁及以上年龄组外,其余年龄组按5岁,分为19个年龄组。19个年龄分组分别为:0-1岁、1-4岁、5-9岁、10-14岁…75-79岁、80-84岁、85岁及以上组。
2.4.4.3 发病(死亡)率
发病(死亡)率又称为粗发病(死亡)率,是人口发病(死亡)情况的基本指标,反映了人群的疾病发病(死亡)水平。发病(死亡)率是一定期间内,某人群发生某疾病新病例(死亡)的频率,通常以十万分率表示,整数后保留小数点两位,计算公式为:
\[ 恶性肿瘤发病(死亡)率=\frac{某年某地恶性肿瘤新病例(死亡)数}{某年某地年平均人口数}\times 100,000 (1/10^5) \quad \]
2.4.4.4 性别年龄别发病(死亡)率
人口的性别年龄结构是影响癌症发病(死亡)水平的重要因素,性别年龄别发病(死亡)率是统计研究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某年龄组发病(死亡)率=\frac{某年龄组发病(死亡)人数}{同年龄组人口数} \times 100,000 (1/10^5) \quad \]
2.4.4.5 年龄调整率(标准化率)
年龄是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在分析比较不同地区的发病(死亡)率或同一地区人群不同时期的发病(死亡)水平时,为消除人口年龄结构对发病(死亡)水平的影响,需要计算年龄标准化发病(死亡)率,即指按照某一标准人口的年龄结构所计算的发病(死亡)率。本年报使用的中国标准人口是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人口年龄构成,世界标准人口采用Segi’s标准人口构成。(具体人口构成详见:表2.3)。
年龄组(岁) | 中国人口构成(2000年) | 世界人口构成(Segi’s) |
---|---|---|
0~ | 13793799 | 2400 |
1~ | 55184575 | 9600 |
5~ | 90152587 | 10000 |
10~ | 125396633 | 9000 |
15~ | 103031165 | 9000 |
20~ | 94573174 | 8000 |
25~ | 117602265 | 8000 |
30~ | 127314298 | 6000 |
35~ | 109147295 | 6000 |
40~ | 81242945 | 6000 |
45~ | 85521045 | 6000 |
50~ | 63304200 | 5000 |
55~ | 46370375 | 4000 |
60~ | 41703848 | 4000 |
65~ | 34780460 | 3000 |
70~ | 25574149 | 2000 |
75~ | 15928330 | 1000 |
80~ | 7989158 | 500 |
85+ | 4001925 | 500 |
合计 | 1242612226 | 100000 |
年龄标化发病(死亡)率的计算(直接法)
1.计算年龄组发病(死亡)率。
2.以各年龄组发病(死亡)率乘以相应的标准人口年龄构成百分比,得到相应的理论发病(死亡)率。
3.将各年龄组的理论发病(死亡)率相加之和,即是年龄标化发病(死亡)率。
\[标准化发病\left(死亡\right)率=\frac{\sum{标准人口构成\times年龄别发病\left(死亡\right)率}}{\sum{标准人口年龄构成}} 100,000 \left(1/10^5\right)\]
2.4.4.6 分类构成
各类癌症发病(死亡)构成百分比可以反映各类癌症对居民健康危害的情况。癌症发病(死亡)分类构成百分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 某癌症构成=\frac{某癌症发病(死亡)人数}{总发病(死亡)人数} \times 100\% \quad \]